眷泽城法庭:军事法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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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. 眷泽城法庭应于眷泽城军队面前开庭。当女王、国王或其委任总督不在要塞时,应将目前宣誓的眷泽城指挥官宣告为最高法官。 1.2. 眷泽城法庭对眷泽城士兵开放。高级军官有权对判决提出异议或表示赞同,但应由眷泽城指挥官作出最终决定。 1.3. 眷泽城军事法庭的流程已被加快,指挥官的判决不接受上诉。 2. 凡隶属于圣教军,非蒙蒂维臣民的市民,若犯欺诈、诈骗或违反协议,应判处驱逐出眷泽城。 3. 凡隶属于圣教军,并属蒙蒂维臣民的市民,若犯欺诈、诈骗或违反协议,应判处监禁。 4. 凡有士兵或军官若对蒙蒂维人民违反荣誉行为准则,应判处监禁。 5. 凡被证实参与异端崇拜的邪教徒或恶魔追随者,应予处决。 6. 凡被证实有掠夺死者财物行为的掠夺犯,应判处监禁。 6.1. 凡被证实在抢劫财物前杀死眷泽城士兵的掠夺犯,应予处决。 7. 凡侍奉神祇,但参与异端崇拜及腐化士兵的传教士,应判处流放。 8. 向眷泽城士兵出售有害或违禁药水、药粉及其他药品者,应判处死刑。 9. 凡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的逃兵,应立即判处死刑。凡在藏身处被发现的逃兵,应被逮捕并遣往前线,编入被称为“判罪军”的部队服役。 10. 凡有无军衔人士杀死眷泽城士兵,应由眷泽城法庭定罪,并判处死刑。 11. 凡有士兵杀死其他眷泽城士兵,应判处死刑。 12. 凡有眷泽城士兵触犯他国法律,应判处监禁。